15歲少年王某出于好奇扮酷心理,瞞著家長到一家刺青店文身,家長發現后一怒之下將刺青店訴至法院。近日,無為市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認為刺青店提供服務前既未主動詢問王某是否成年,也未在店內張貼醒目的禁止未成年人文身的標志,對王某的損失賠償應承擔主要責任。
2022年8月,王某在同學李某陪同下到無為市某刺青店文身,店家在未主動詢問了解是否為未成年人的情況下,當即收取王某300元刺青費用,并為其在上臂處文了一個圓形圖案。
兩個多月后,王某的父親向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稱店家未征得孩子監護人的同意,擅自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經市監部門調處,雙方未能達成調解賠償的協議。此后,王某在父親陪同下尋醫清洗文身,共花去各項費用6400余元。
2023年8月,王某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刺青店返還文身費用300元,賠償清洗修復費以及精神損失費總計4萬元。
被告刺青店對上述基本事實認可,但辯稱王某本人當時并未告知其未成年人身份,而王某的家長作為法定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應該承擔主要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王某文身時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其年齡、智力狀況、社會經驗等,尚不能判斷文身行為對自己身體和人格利益帶來的損害和影響,原、被告之間的服務合同未經原告王某監護人的追認認可,該合同不發生法律效力,刺青店應當返還原告文身費用300元。
本案被告違反了《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辦法》“任何企業、組織和個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不得脅迫、引誘、教唆未成年人文身”的規定,同時刺青店作為社會義務主體,其業務應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給未成年人予以特殊保護。刺青店提供服務前既未主動詢問王某是否成年,也未在訴訟中舉證證明提供文身服務時在店內張貼了醒目的禁止未成年人文身的標志,故行為上存在重大過錯,對王某的損失賠償應承擔70%的主要責任。
而王某的監護人,平時未能很好盡到教育引導子女遠離有損身心健康的行為,且直到王某文身兩個多月后才發現其胳膊上的文身,系關心教育不夠,故對王某的損失應承擔30%的次要責任。法院綜合認定,原告各項損失8408元,判決刺青店返還王某文身費用300元,同時賠償王某各項損失5886元。宣判后,雙方均服判息訴,刺青店已自動履行判決義務。(張俊杰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