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可能是網絡詐騙犯罪資金,仍出售自己持有的虛擬幣給對方,幫助轉移網絡詐騙資金。日前,經肥西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譚某因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2023年7月,譚某在網絡交易某虛擬幣時了解到,在某平臺交易該虛擬幣可以賺取高額差價,并且有大量電信詐騙犯罪團伙通過在該平臺交易虛擬幣進行洗錢活動。
2023年8月10日,譚某在明知可能是網絡詐騙犯罪資金的情況下,仍將自己持有的四千余枚虛擬幣出售給對方,幫助其轉移網絡詐騙資金,涉案金額3萬余元。8月30日,譚某被抓獲歸案。
檢察機關認為,譚某明知可能系網絡犯罪所得資金,仍予以轉移,導致上游犯罪無法被及時查處,造成公私財物損失無法挽回,其行為已觸犯刑法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遂作出判決。
檢察官提醒,切勿貪圖小利。不要為了獲得所謂的高額差價,幫助犯罪分子轉移犯罪所得,既影響對上游犯罪的查處,也是以身試法,得不償失。(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劉曉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