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李某向銀行申請貸款,其近親屬方某、張某為其提供擔保。后李某欠下銀行貸款一直未還,三人一并被銀行告上法庭。而方某其實是二級智力殘疾,并無給他人做擔保的行為能力。近日,宣城市宣州區法院審理了該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認定方某的擔保無效,同時,向該銀行發送司法建議。
李某向宣城本地某銀行申請貸款,簽訂的《借款合同》約定了借款額度為2萬元,借款期限為12個月。方某、張某與該銀行簽訂《擔保合同》,為李某的貸款提供擔保,擔保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銀行向李某賬戶按約發放了貸款。
借款到期后,李某未歸還本息。銀行向李某發出貸款催收通知單,李某在通知單借款人處簽字,之后一直未還款。銀行遂將上述三人訴至法院,要求李某歸還借款本金2萬元及利息、罰息,方某、張某對該筆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經法院查明,方某經宣城市殘疾人聯合委員會認定為智力殘疾人,殘疾程度為二級。承辦法官到方某成年前的居住地村委會了解到,方某自幼年起即存在智力障礙,存在較為明顯的認知和社交能力障礙,生活難以自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未在約定期限內還本付息,構成違約,對銀行主張李某歸還借款本金2萬元及利息、罰息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方某屬于重度智力殘疾人,因缺乏基本的認知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其對簽署案涉的《擔保合同》不具備行為能力,且其生活難以自理缺乏經濟能力,不具備擔任本案借款擔保人的能力,其法定代理人對方某簽署《擔保合同》不知情,也拒絕追認,方某簽署的案涉《擔保合同》應當依法認定無效。銀行未在保證期間內向張某主張擔保責任,張某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據此,法院判決,李某歸還銀行借款本金2萬元及利息、罰息,駁回銀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承辦法官同時向案涉銀行發出司法建議,建議加強客戶信用風險識別,加大對貸款貸前審查、貸后監督、跟蹤管理的力度,切實保障信貸資金的安全和金融秩序的穩定。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