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局之后,男子明知朋友喝了酒,還將車輛給朋友駕駛并讓其送自己回家,結果害人害己,兩人都被判刑。近日,蚌埠固鎮法院審結一起危險駕駛共同犯罪案件。
2023年9月14日晚,萬某、徐某某在固鎮縣石湖鄉某農家院飲酒后,徐某某明知萬某飲酒,仍將自己的黑色二輪摩托車交由萬某駕駛,讓萬某送其回固鎮縣城。萬某遂駕駛該摩托車搭載徐某某沿G344國道、固鎮縣谷陽鎮會河路行駛至會河路與沿河路交叉口附近,被執勤交警當場查獲。經鑒定,萬某被查獲時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83mg/100mL。
固鎮法院審理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萬某、徐某某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判決萬某(駕駛人)、徐某某(同乘人)均構成危險駕駛罪,判處兩人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四千元。
法官提醒稱,在司法實踐中,危險駕駛的共同犯罪的主要情形: 在飲酒過程中,明知他人必須駕車出行,仍極力勸酒或脅迫、刺激其飲酒,且酒后放任其駕車的行為;明知他人飲酒,教唆、脅迫或者命令他人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車輛所有人明知借車人已經喝酒仍將車輛出借給借用人的行為。在日常生活中,大家既要做到“喝酒不開車”,也要做到不將車輛借給飲酒人駕駛、不教唆命令飲酒人駕車,否則很有可能會觸犯刑法,受到法律的制裁。(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