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合肥中院發布了《合肥法院涉上市公司商事審判白皮書》(2020年至2022年),并公布了相關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件中一上市公司因證券虛假陳述,被判賠償股民100多萬。
2017年7月27日,某電器公司(上市公司)發布提示性公告,主要內容為:“經自查,公司發現主要在銷售折扣計提方面在2015年度及2016年度存在會計差錯,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2020年7月30日,電器公司因虛增營業收入和利潤,披露的2015年年度報告、2016年年度報告涉嫌虛假記載,被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安徽監管局行政處罰。
李某青在電器公司虛假陳述行為實施日至更正日期間購入該公司股票,后因該公司股票價格大跌遭受損失。李某青遂提起訴訟,請求判令電器公司賠償投資差額損失、傭金、印花稅和利息損失等。
合肥中院認為,電器公司存在證券市場虛假陳述行為,李某青在電器公司虛假陳述行為實施日與更正日之間購買了電器公司股票,因此遭受的投資損失,電器公司應予賠償。合肥中院判決電器公司賠償李某青各項投資損失合計1478025.6元。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