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在超市購物時不慎摔倒,認為超市未盡到安全管理責任,要求對方賠償;而超市卻認為是對方鞋底較滑,意外系其本人自身原因所致。9月5日記者從安徽無為市人民法院獲悉,近日法院判決超市擔責70%,女子承擔30%責任。
去年2022年8月中旬,無為居民王女士前往附近的一家超市購物,在經過店內一斜坡時不慎摔倒受傷,后被超市員工送往醫(yī)院檢查,診斷為骶椎骨折。期間,王女士向公安機關報警。出院后,王女士就賠償事宜與超市協(xié)商未果,近日起訴至無為法院。
庭審中,王女士認為超市對店內斜坡路面未設置防滑措施和提醒警示標志,未盡到安全管理責任,導致事故的發(fā)生,故超市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案涉超市應訴稱,事故發(fā)生時斜坡并無油漬和水跡,而王女士當天所穿的運動鞋鞋底較滑,意外傷害系其本人自身原因造成的,超市并無過錯。
法院審理認為,超市作為提供購物服務的經營場所,應當為消費者提供安全的消費環(huán)境,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在本案中案涉超市的店內斜坡在事發(fā)時未設置任何防滑措施,且一側無扶手,亦未張貼警示標語,不利于行動不便者通行,如遇雨雪天氣,水漬隨著人群過往殘留在斜坡,必然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故案涉超市對于事故的發(fā)生存在主要過錯。
王女士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自身在公共場所購物時亦負有觀察環(huán)境、謹慎行走的注意義務,且事故發(fā)生后雖及時報警,但未能保留事故發(fā)生時所穿的運動鞋,導致無法查明該運動鞋與事故的關聯(lián)性,故應當對事故的發(fā)生承擔一定的責任。
最終,法院綜合考慮雙方的過錯程度和案情實際,判定被告超市承擔70%的侵權責任、原告王女士承擔30%責任,并對人身損害賠償數(shù)額予以確認。
法官提醒,商場、超市等經營者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識,履行好安全保障義務,對可能引發(fā)危險的設施、設備采取有效安全防護措施,為消費者提供安全的購物環(huán)境和優(yōu)質的服務。與此同時,消費者也要提高自我保護的意識,尤其老人、兒童、孕婦等特殊人群,在公共場所時應注意自身安全,防止意外發(fā)生。(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李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