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安徽省長江船舶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1》)、修訂后的《安徽省農村能源建設與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2》),兩部新法規將于2023年10月1日起實施。
內河船舶生活污水接收應當免費
據省交通運輸廳相關負責人介紹,2020年以來,我省先后開展了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問題專項整治行動、專項攻堅行動,推進船舶污染防治環保設施建設。目前,已全面完成船舶污染物港口接收設施建設任務。全省碼頭船舶污染物接收設施已全部覆蓋,并與城市公共轉運、處置設施實現有效銜接。完成400總噸以下運輸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改造,全部安裝收集裝置,為推行長江干線船舶“零排放”奠定了基礎。持續推進船舶和港口岸電系統建設改造,推動靠港船舶使用岸電常態化。長江干線碼頭岸電設施已全部覆蓋,長江經濟帶1200總噸以上的船舶受電設施將于今年全部完成。
同時,我省強化戰略合作,推進長三角區域船舶污染防治區域協作。建立長三角區域信息互通、監管互動、資源共享的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協同治理機制,全面提升區域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能力。
船舶污染防治是一項系統工程,《條例1》對船舶的污染物的接收作了規定,明確內河船舶生活垃圾、靠港作業的內河船舶生活污水接收應當免費。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轉運和處置設施,開展能力評估,動態調整完善設施。同時,對利用船舶非法轉移和傾倒固體廢物行為,船舶噪聲污染防治作了規定。
長江船舶污染主要在于對長江水環境的污染,為此,《條例1》規定,船舶應當加強防污染設施維護保養,不得向水體直接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分類收集不符合排放標準的船舶污染物,船上貯存,交岸處置,禁止擅自恢復已鉛封或者盲斷的管路、閥門。內河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應當按規定送交,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應當提供接收單證。
長江船舶對大氣環境也造成了污染,《條例1》規定,政府應當制定港口岸電設施、船舶受電設施建設和改造計劃并組織實施,滿足船舶用電需求。船舶應當按照規定采取封閉或者其他防護措施,防治易散發有毒有害氣體、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粉塵物質等。船舶尾氣排放應當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條例1》對船舶污染事故應急處置和區域協作作了規定,其中明確,省政府應當與相鄰省(市)政府建立船舶污染防治協調機制。沿江政府可以與相鄰省同級人民政府建立船舶污染防治協作機制。
海事管理機構和省交通運輸、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與相鄰省(市)相關部門建立溝通協作機制,共享船舶污染監測預警、船舶污染物跨行政區域轉運處置、船舶洗艙、污染事故處置等信息以及船舶污染防治信用信息,依法實施信用聯合獎懲,統一執法標準,必要時開展聯合執法,促進省際之間的船舶污染防治聯防聯控。推進本省與相鄰省(市)建立船舶污染聯合應急機制,開展區域聯合演練,共同應對重大或者跨區域船舶污染事故、險情。
公益場所應用可再生能源
據省農業農村廳相關負責人介紹,我省農村低碳能源消費占比不斷提升,全省沼氣(生物天然氣)工程建設、農村太陽能利用工程等均處于全國第一方陣,秸稈綜合利用水平位居全國前列。目前,全省“兩利用”年產值突破450億元,年產值過億元企業50家,帶動就業超過4.4萬人。
此次修訂后的《條例2》加大了農村能源建設扶持保障力度,強化了全過程監督管理,進一步優化了營商環境。在金融支持、信息化建設、安全生產管理、標準體系建設等方面都緊貼我省實際推出了一系列新舉措。
《條例2》明確農村能源開發利用的基本目標,即因地制宜推廣應用生物質能、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提高農林廢棄物等的資源化利用率,構建縣域內城鄉融合的多能互補體系。明確人民政府應當重點支持秸稈、薪柴資源豐富地區等區域開發利用農村能源。在血吸蟲病防治地區,推動應用生活污水和人畜糞污厭氧發酵處理技術。
關于推動綠色低碳發展,《條例2》規定在新建、改擴建村鎮集中居住區以及學校、醫院、養老院等公益場所,應用可再生能源。鼓勵農業產業園、工業園區、商業區優先應用可再生能源。農村能源開發利用過程中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應當達標排放。
關于農村能源建設的保障措施,在用地保障方面,在編制鄉鎮、村莊規劃時統籌安排農村能源開發利用項目用地。鼓勵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所有權人依法通過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方式,進行農村能源開發利用;在惠農補貼方面,對利用生物天然氣、沼氣等開發利用生物質能所購置的設備可以享受農機具購置補貼以及利用畜禽糞污、秸稈等農業廢棄物進行能源化利用的項目減免相關費用、工程設施運行用電執行農業用電價格等作出規定;在金融支持方面,將支持農村能源產業發展和能源基礎設施建設作為綠色金融服務重點,對優質農村能源項目在貸款準入、期限、利率等方面給予差異化支持;在共享開放平臺方面,有序共享開放農村能源建設與管理公共數據,為農村能源生產者、經營者和使用者提供市場供求、新產品及新技術推廣等信息服務。(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武鵬 實習生 楊潤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