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安徽省高院公布了,2022年度安徽法院環境資源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長江水域采砂 29人獲刑
2019年下半年至2020年11月,彭某民等人為謀取暴利,形成了以彭某民為首要分子,陸某民、孫某華等人為重要固定成員,劉某軍、趙某龍等人為一般參加者的犯罪集團。該犯罪集團長期盤踞在蕪湖市東梁山一帶長江水域,大肆盜采江砂,非法開采江砂170048噸,涉案金額4602996元,造成河床原始結構受損94550立方米,水源涵養量減少50913立方米,對河床的穩定性和安全造成威脅,嚴重危及江岸堤壩安全,影響長江防洪安全、航道安全、生態安全。
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彭某民等人未取得采礦許可證,在長江河道禁采區范圍內擅自采礦,均達到情節嚴重或情節特別嚴重標準,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采礦罪,判處彭某民等人有期徒刑六年至十一個月不等,并處罰金210萬余元,判令彭某民等人按照各自參與犯罪部分,分別對造成的長江生態環境損害5215714元、懲罰性賠償521571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典型意義:盜采江砂不僅破壞長江礦產資源和生態環境,還影響長江水勢穩定、防洪和通航安全,具有嚴重危害性。本案中,法院嚴格落實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及損害擔責、全面賠償原則,準確認定共同犯罪,依法對盜采礦產資源行為定罪量刑,用足用好罰金刑,增強刑事制裁力度。同時,在判令彭某民等人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費用之外,結合具體案情,以生態環境修復費用作為計算基數,綜合考慮各被告人主觀過錯程度、侵權后果的嚴重程度等因素確定了懲罰性賠償數額。
非法買賣穿山甲甲片數噸
男子被判處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4014萬
2020年4月至11月,王某洲非法購買穿山甲甲片7.95噸,價值4014萬余元,后通過物流、貨運等方式運回亳州,賣給盧某濤、孫某民、許某喚等人,張某按照王某洲的安排負責接收物流、支付貨款和送貨。未及售出的穿山甲甲片,李某青、王某民按照王某洲的安排,儲存于各自家中。
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王某洲等人非法收購、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其行為均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王某洲等人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至一年八個月不等,并處罰金125萬元;判令王某洲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4014萬余元,其他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根據侵權責任大小連帶賠償相應的生態環境修復費,并登報道歉。
典型意義:穿山甲屬于國家一級保護動物,在保護森林、堤壩,維護自然生態平衡方面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近年來,因盜獵屢禁不止,穿山甲數量銳減,野外穿山甲種群更是極為少見,幾乎成為瀕臨滅絕的物種。穿山甲鱗片雖具有一定的藥用功效,但它并非必需、唯一、不可替代的中藥材,在2020年版《中國藥典》中,包括穿山甲在內的4個品種未被繼續收載進“藥材和飲片”。本案中,王某洲等人雖未直接施行獵殺行為,但其收購、銷售、運輸等行為推動了野生動物資源損失進度,加快了物種滅絕速度,造成野生動物資源受損,生物多樣性遭到破壞。本案中,法院依法嚴懲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傳遞了司法保護野生動物資源、取締非法野生動物交易的堅定決心,同時教育引導公眾增強野生動物保護意識,自覺摒棄購買、使用珍貴野生動物制品的行為。
收購野生蘭花 花店老板獲刑
2022年3月,梅某寶數次到休寧縣城北農貿市場收購野生蘭花,后分別放置于其經營的兩個花店出售。4月1日,林業調查人員從其店鋪查獲22盆野生蘭花。經鑒定,案涉22盆蘭花均為野生春蘭,屬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植物。
休寧縣法院一審認為,梅某寶收購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春蘭,其行為構成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判處被告人梅某寶拘役六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植物資源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保護植物多樣性有利于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野生蘭花屬天然生長的蘭科植物,在2021年公布的新版《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中,除兔耳蘭以外的所有野生蘭屬均屬于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法院在本案審理中,本著“判處一案、挽救一人、教育一片”的目的,結合被告人認罪認罰,自愿現身說法倡導野生春蘭保護,對其依法適用緩刑,對警示引導公眾樹立法律意識,杜絕非法采挖、移栽珍貴野生植物,保護生物多樣性,具有較好的教育示范作用。案件宣判后,休寧縣法院聯合檢察、林業部門,將案涉22盆野生蘭花移植至齊云山國家公園,確保其在適宜的環境下生長。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