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安徽商報發布臥底催收公司專題報道的同一天,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在“催收國家標準研制與催收業務規范健康發展”工作會上表示,將積極推動發布催收標準,并同步研究催收從業機構執行標準的評估評議工作,逐步建立催收業務的自律管理工作機制。
同時,《互聯網金融個人網絡消費信貸貸后催收風控指引》(簡稱“《催收標準》”)也向專業機構征求意見。據悉,該標準將適用于商業銀行、消費金融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金融機構開展個人網絡消費信貸貸后催收工作,也適用于受金融機構委托的第三方催收機構開展個人網絡消費信貸貸后催收工作。同時還擬規定不得向無關第三人催收,對第三方催收準入、催收時間和頻次、催收方式等進行規范。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金融科技領域專業律師肖颯分析認為,《催收標準》不僅可以起到保護債務人的作用,亦能為催收人員提供具有操作性的紅線準則,這一紅線將正常的業務行為與刑事犯罪嚴格區分開來,從而避免催收人員落入刑事犯罪的深淵之中。
據悉,《催收標準》結合個人網絡消費信貸貸后催收涉及的管理要求和行業實際情況,明確了貸后催收的基本風險控制原則和具體工作規范,為金融機構和第三方催收機構開展個人網絡消費信貸貸后催收工作提供指導,為相關金融管理部門、行業協會實施監督檢查管理等工作提供參考依據,切實維護消費者權益保護。
《催收標準》征求意見稿指出,金融機構和第三方催收機構應建立健全貸后催收內控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人員管理、業務管理、外包管理、個人信息安全、投訴處理制度等。目前的征求意見稿對于催收工作的內控管理、業務管理、委外管理、信息安全等各方面已經作出了具有操作性的具體要求,可作為相關企業規范催收工作的重要參考。
對催收工作和人員進行規范
在人員管理方面,《催收標準》指出,金融機構和第三方催收機構應加強催收人員管理,應具有明確的催收工作管理部門并指定一名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管理催收工作,有條件的機構可組建專業的催收團隊。《催收標準》還提出了六個方面的要求:
一是金融機構和第三方催收機構應合理配置崗位,明確各崗位職責;
二是設定具體的催收人員選用標準和退出細則,要求催收人員提供無犯罪記錄證明、無不良信用記錄證明并簽署個人信息安全保密協議;
三是建立完善催收人員履職行為長期監測機制,針對重點問題、關鍵崗位進行不定期排查,對于不適宜做催收人員的,及時調離相關崗位;
四是催收人員如因重大違規操作退出從業機構的,保留相關違規記錄;
五是定期開展催收業務知識及合規操作培訓,持續提升催收人員的專業能力和職業素養;
六是合理制定催收人員的績效評估與獎懲機制,將合規操作、催收效果、投訴情況等納入綜合考核,不應采用或變相采用單一以債務回收金額提成的考核方式。
嚴控擦邊行為 不得對無關第三方催收
值得關注的是,在催收對象方面,《催收標準》特別提到,除債務人本人及其擔保人、連帶責任人以外的其他對金融從業機構不負有償還義務的人,包括不負有償還義務的親屬、聯系人等,均為無關第三人。金融機構和第三方催收機構應對債務人及其擔保人、連帶責任人催收,不應對無關第三人催收。無關第三人主動提出愿意代債務人償還逾期債務,需向其告知債務人逾期欠款余額等必要個人信息的,催收人員應事先取得債務人本人同意,債務人已失聯的情況除外。
此外,《催收標準》還對催收時間和頻次做出了規定。《催收標準》明確,金融機構與債務人的合同協議已約定催收時間和頻次的,催收作業應從其約定。合同協議約定應至少滿足不在每日0:00至6:00催收,不應在每日22:00至次日8:00催收;催收頻次應嚴格控制在合理及必要的范圍內,不應頻繁騷擾債務人及其他人員,與債務人等另有約定的除外。
肖颯認為,作為推薦性國家標準,《催收標準》本身并未規范法律后果,但被其所禁止的行為,越界后均有可能觸犯刑法,必須予以重視。(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