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歙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歙縣城管執法局原黨組書記、局長凌暉受賄一案,并當庭宣判。以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二十二萬元。
經審理查明,2009年至2022年8月,凌暉在擔任歙縣原“三違”整治辦公室專職副主任、“采砂辦”副主任、原雄村鄉黨委副書記、鄉長、黨委書記及縣城管執法局黨組書記、局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價值共計85.9696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凌暉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應受刑罰處罰。凌暉有多次索賄情節,依法從重處罰;到案后主動如實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以自首論,在提起公訴前真誠悔罪且全部退贓,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歙法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