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合肥消費者趙女士對自己的消費遭遇進行了投訴。三年質保到期后,趙女士明明又購買了延保服務,冰箱出現故障后,售后卻稱她的延保已到期。趙女士認為,售后這種行為損害了消費者權益。日前,經開區市場監管局相關執法人員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他們已對此事進行了調解,趙女士的冰箱已免費維修。
市民投訴:購買了延保售后卻稱質保已到期
2016年,消費者趙女士購買了一臺冰箱,三年質保到期后,因擔心商品故障,趙女士又在2019年4月20日購買了冰箱4年延保服務。2022年11月冰箱出現故障后,趙女士聯系了冰箱售后方,但售后方卻稱冰箱延保已在2020年4月到期,拒絕維修。
“延保合同上面明明白紙黑字寫著簽署日期,我沒想到這樣售后都能找到理由不給我維修,那我購買延保有何意義?”為此,去年12月,趙女士向經開區市場監管局進行了投訴。
日前,記者從經開區市場監管局了解到,接到投訴后該局立即調查核實。經查,延保合同中約定延保時間為4年,但售后方系統中顯示延保時間為1年,雙方爭議點在于延保期開始時間為2016年冰箱購買后還是2019年延保合同簽署后。最終在經開區市場局工作人員調解下,按照合同簽署后4年計算延保期,售后給趙女士冰箱進行了免費維修。
監管部門:簽署合同時格式條款需注意
經開區市場監管局工作人員介紹,本案是一起格式條款理解發生爭議的糾紛。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條,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本案中,延保服務銷售人員在銷售過程中沒有準確表述,合同中沒有清晰表達延保服務時間,故應當按照有利于消費者的方式進行解釋,維護消費者權益。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劉曉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