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合肥包河區法院公布了該院2022年度十大案例,其中一起案件中,雙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后因買方未能取得貸款,買賣合同解除,但買方卻占用了房屋的學位。賣家一紙訴狀將買方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
2021年4月,程某某與欒某某簽訂合同,約定程某某購買欒某某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廬陽區壽春路某房屋。后因貸款政策調整,程某某未能取得購房貸款,依約解除合同。然而,該房屋學位已于2021年9月被程某某之子占用。
評估機構根據法院委托對案涉房屋學位未占用與已占用兩種狀態下的差價進行評估,確認差價為157582元。
法院認為,程某某在合同尚未履行完結的情況下,未經欒某某同意,擅自以其子名義占用案涉房屋所屬合肥市某重點小學學位入學。程某某占用該房屋學位導致欒某某在合同解除后六年內無法使用該學位。六年內的房屋市場交易價值存在貶損屬客觀事實,程某某應就占用學位造成欒某某預期房屋差價損失進行賠償。結合鑒定報告、過錯、損失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法院酌定程某某賠償欒某某學位占用差價損失12萬元。程某某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稱,很多家長為了子女能夠得到更好的教育機會,希望通過購買學區房以滿足稀缺的學位資源,帶有學位的學區房交易價格明顯高于一般住房的交易價格。在學位被占用的情形下,則直接影響購房者的購買意愿和交易價格,存在交易價格減損或無法轉讓的情形。本案發生于2021年4月4日合肥市發布房地產“新政八條”之后,程某某未經欒某某同意,擅自以其子名義占用案涉房屋所屬重點小學學位入學,導致案涉房屋買賣合同解除后,欒某某六年內無法使用該學位,客觀上會導致案涉房屋在六年內存在市場交易價值貶損的預期損失。為實現當事人利益平衡,保障交易安全,程某某應承擔可預見預期利益損失。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