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左某的駕駛證在被記滿12分的情況下,向朋友汪某借車駕駛,發生事故后保險公司拒賠,保險公司認為對方屬于無證駕駛,不予理賠。那么作為肇事方左某和實際車主汪某及保險公司要如何擔責呢?近日,舒城法院審理了這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扣12分后駕車出事 保險公司拒賠
左某去年駕駛轎車與一輛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致騎車人受傷。事故發生后,騎車人被送醫治療。
經認定,左某負本次事故全責。左某駕駛的車輛登記所有人為汪某,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
然而,左某駕駛證當前狀態為“記滿12分,扣留,停止使用”,保險公司因此拒賠。
今年1月,被撞傷的騎車人起訴至法院,要求左某、汪某賠償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5萬余元,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范圍內承擔優先賠付責任。
此案的爭議焦點為事故發生時,左某是否屬未取得駕駛資格情形?左某辯稱,其駕車發生事故時不是未取得駕駛證,而是駕駛證扣完分,處于暫扣狀態,原告的損失應由保險公司賠償。
法院:交強險范圍內賠償之后可追償
舒城縣法院審理認為,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故發生時,左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未實行右側通行,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全部原因;根據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在記分周期內記分達到12分的情況下,不得駕駛機動車。左某駕照屬于扣留停止使用狀態,其無證據證明其參加考試重新取得駕駛資格,應視為無證駕駛。
法院認為,雖然左某未取得駕駛資格,但依據法律規定,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傷者的各項人身損害損失。而汪某將機動車借給左某駕駛,疏于對左某駕駛資格的查驗,應該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據此,法院作出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賠償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4萬余元;剩余損失左某賠償醫療費損失和財產損失的80%;汪某賠償20%。
法官提醒稱,待保險公司實際賠償后,可以主張追償權。
(方芳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