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后,妻子辭職陪同丈夫出國留學,后來雙方發生矛盾而訴訟離婚,女方要求男方支付經濟補償。近日,肥西法院審結這起離婚糾紛案件。
結婚后妻子陪同丈夫出國留學
吳某(化名)與方某(化名)是高中同學,2017年登記結婚。婚后吳某仍堅持學業,并于2019年前往日本求學,方某辭職陪同前往。
結婚初期雙方感情較好,后因瑣事發生矛盾,夫妻分居。
吳某認為,雙方處于分居狀態超過一年以上,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訴要求判令離婚。方某不同意解除婚姻關系,認為婚后吳某一直堅持學業,家中日常家務勞動均由自己承擔,自己結婚前本有穩定工作及收入,婚后為了遷就吳某放棄了工作以及由此帶來的社會經濟利益,如果離婚,在分割共同財產時應當給予其傾斜保護,并給予其適當的經濟補償。
吳某第一次向法院起訴要求與方某離婚,法院判決駁回了離婚訴訟請求。2022年,吳某再次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
離婚時法院判男子給予經濟補償
肥西法院審理后認為,婚姻關系的存續以感情為基礎,吳某與方某經法院判決不準予離婚后,雙方又發生糾紛,且分居超過一年,夫妻感情破裂,已無和好的可能,現吳某再次提起離婚訴訟,應當準予離婚。
關于方某主張的經濟補償款,法院認為,方某婚后辭職跟隨吳某前往日本求學,負擔了較多家庭義務,因此在離婚時吳某應當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綜合考慮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時間的長短、投入家庭義務的精力,以及方某的信賴利益等因素,認定吳某應給予方某離婚經濟補償3萬元。
最終,法院判決準予吳某與方某離婚;婚姻存續期間個人賬戶資金及資產方面由雙方平均分割;吳某支付方某經濟補償款3萬元。
法官提醒稱,家務勞動雖無薪酬,但對家庭生活和社會生產具有重要意義,價值受法律認可與保護。家務勞動補償屬于一種獨立的訴訟請求權,是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以外,對家庭義務付出較多一方給予的權利救濟和平衡,彌補付出較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等失去的自我發展機會。《民法典》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法院判決。
(薛明玉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