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蚌埠市中院審理判決了一起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小區業主被物業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支付拖欠的物業費,物業費用包含了電梯使用費。而被告業主認為,其不使用小區電梯,因此不應該交電梯使用費。雙方各執一詞,法院最終作出了判決。記者了解到,類似因不使用電梯拒交電梯使用費的糾紛,全國多地均有發生,主要集中在一樓住戶,多家法院作出過判決。那么,不使用電梯是否要交電梯費呢?
業主:不使用電梯 不應交電梯費
事發在蚌埠市五河縣一小區,該小區原本由另一家物業公司進行物業管理服務,2018年8月,這家物業公司退出小區物業管理,小區由五河縣某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下稱五河縣某物業公司)享有債權并承擔債務。
李先生(化名)是小區的業主,房屋面積80多平方米。因為拖欠了物業費用,五河縣某物業公司一紙訴狀將李先生起訴至五河縣法院,要求李先生支付拖欠的物業費共計5800余元,這其中包含了電梯使用費。物業公司還要求李先生支付逾期交納物業費所產生的違約金共1.4萬余元。
對此,李先生表示,五河縣某物業公司在履行物業服務過程中明顯不到位,應當采取補救措施并承擔違約責任,所以物業費用應該適當扣減,這其中的電梯費他不應該交納,因為他沒有使用過電梯。
法院:拒交理由不成立 判業主交錢
五河縣法院一審認為,雙方簽訂的物業服務協議合法有效,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五河縣某物業公司依據物業服務協議的約定向李先生主張2019年9月至2021年9月的物業費,包括電梯費的訴請,應予支持。關于物業公司主張的違約金的訴請,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不予支持。
法院認為,李先生的抗辯主張,證據不足,無法采納。
據此,一審法院判決,李先生給付五河縣某物業公司物業費共計5800余元。
一審判決后,李先生不服,提起上訴。
蚌埠中院認為,五河縣某物業公司提供了物業管理服務,李先生作為案涉小區業主,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是其法定義務。五河縣某物業公司履行服務義務雖存在瑕疵,但尚不足以構成重大瑕疵,李先生拒交物業費沒有法律依據。
據此,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焦點:類似糾紛在全國多地發生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梳理發現,類似“一樓住戶不用電梯拒交電梯費”的糾紛在全國多地發生過。
山東省淄博市沂源縣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中,物業公司與業主段某簽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約定物業費收費標準為電梯住宅:按建筑面積1.21元/平方米/月的標準收取,含電梯運行費。協議簽訂后,段某支付了一段時間物業費,后以“對電梯費有爭議,因為不使用電梯,不坐電梯就不交”為由拒絕交納物業費。物業公司將段某訴至法院。
沂源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應嚴格按照協議約定,履行各自的合同義務。被告應當按照協議的約定及時向原告交納物業服務費,沒有及時交納,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關于業主抗辯“一樓住戶不使用電梯,不應該支付電梯使用費”的主張,因電梯屬于小區共有部分,不能以不使用為由拒絕履行維護正常運行的義務,電梯費應由全體業主承擔。被告業主拒絕交納的理由于法無據,理由不成立。據此,法院判決段某支付原告包括電梯費在內的物業費。
江西贛州法院公布的一起案件中,一業主因為腿腳不便,為了出行方便就購買了某小區高層的一樓住宅,與物業公司簽訂合同約定高層住宅按2元/月/平方米交納物業費(含電梯運行費0.3元/月/平方米)。業主覺得特別委屈,認為自己是一樓住戶,平時無需使用電梯,所以拒絕向物業公司交電梯運行費。
對此,法院認為,電梯作為住宅共有部分中的共用設備,屬全體產權人所有,供全體產權人使用,其費用應由全體業主共同分擔,業主提出的一樓業主拒絕交納電梯費的意見缺乏依據,法院不予采信。
說法:電梯屬共有部分 全體業主承擔共管義務
北京盈科(合肥)律師事務所的王海波律師稱,建筑物專有部分指的是自己的房子以及擁有產權的車位等,除專有部分以外的部分就是共有部分,業主對于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由此可見,電梯屬于全體業主的共有部分。根據《民法典》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一樓業主對電梯享有權利,可以使用電梯,也承擔維護電梯的義務,即使不使用電梯,放棄了使用電梯的權利,也不能以此為由不履行相關義務。
王海波稱,建筑物共有部分不只是電梯,還包括外墻、樓頂平臺、地下空間、健身器材等許多部位,“電梯與小區內的花壇、路燈、噴泉等一樣,都屬于全體業主共有。比如小區共有的健身器材,業主不能說不使用就不承擔這部分的維護義務和費用,這與交電梯費是一個道理。”
那些個性化增值服務費用則可拒交
王海波稱,電梯使用費是一項保障小區基礎運行,維護廣大業主公共利益而收取的費用,這項費用是全體業主承擔的義務,因此,應該交納。而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部分物業公司會提供多樣化、個性化的增值物業服務,并收取相應的費用,這部分增值服務費是否應該交納值得商榷。
合肥蜀山區法院就審理了一起這樣的案件。一小區的物業公司提供了各項增值物業服務:中介服務、理財咨詢、保險顧問服務、留言傳達、叫車服務、搬運行李物品服務、代收發郵件服務、托管服務、搬家套餐服務、廢品回收服務、定時提醒服務、配送飲用水服務、針線包服務等,規定增值物業服務費用由業主按其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納,具體收費標準為2元/平方米/月。業主梁某認為其沒有增值服務的需求,因此,向蜀山區法院起訴。法院經審理認為,物業公司所提供的增值服務絕大多數都是針對個人的服務,而非公共服務,判決雙方解除有關增值服務的合約,梁某不需要支付這些費用。
王海波律師稱,對于這些增值物業服務,是對某個業主提供的私人服務,不具有公共服務性,因此,與電梯費有著截然不同的性質,如果業主確有需要,可以在協商一致的前提下與物業公司簽訂增值物業服務協議,交納費用,但物業公司不能強迫業主購買增值物業服務并收費。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