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寧國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某市場商鋪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侵權責任糾紛案件。法院審理后判決物業管理公司賠償商鋪業主因斷電造成的租金損失8187.6元。
2016年,A某與某市場建設有限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了該市場內的兩間商鋪用于食品價格及銷售。因變壓器及配電設施資產屬于市場所有,一直以來,市場物業管理公司通過總表計費向供電公司統一繳納電費,再根據各商戶安裝的獨立電表逐一向商戶收取電費。
A某認為物業管理公司收取的費用高于一般商業電價,決定以暫停支付費用的方式表達不滿,拖欠電費近2年之久。催繳無果后,物業管理公司一氣之下,對A某的商鋪進行斷電處理,致其無法正常營業。
A某因經營需要,與他人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年租金15000元,租賃期2年,后搬至新店。現A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物業管理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30000元。
法院審理認為,水、電、氣、網是人們正常生產生活的必需品,為保障人們能夠正常享受這些公共服務,我國民法典等法律法規明文禁止隨意停水斷電等行為。
物業管理公司作為市場經營管理單位,對商戶電費數額爭議,可通過訴訟等合法方式主張權利,在其催要電費無果情況下,擅自對原告經營店鋪進行斷電,明顯會對商戶從事的經營活動造成損害,屬侵權行為,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綜合考量雙方的過錯程度,并對提交各項證據的必要性、關聯性以及損失產生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后,寧國市法院依法判決物業管理公司賠償原告斷電期間門面租金損失8187.6元。
一審判決后,物業管理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寧國市人民法院 合肥物業直通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