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2019年,L先生在某保險公司為自己投保某重疾險,保額20萬含身故責任,指定身故受益人為自己妻子Z女士。2024年L先生因車禍身故,Z女士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經審核后,卻未將保險金給付給指定身故受益人Z女士,而是將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向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履行了給付保險金的義務。原來保險公司在審核時發現在2023年L先生和Z女士因夫妻感情破裂,已經辦理登記離婚登記,事故發生時,Z女士的身故受益人身份已經失效。
【案例分析】被保險人在指定受益人時,即填寫了受益人的姓名,又填寫了其與被保險人之間的身份關系,當被保險人身故,進行理賠審核時,保險公司審核確定受益人的標準是姓名、身份關系都必須與指定時填寫的內容一致。
本案中,Z女士在理賠申請時無法提供與被保險人合法有效的夫妻關系證明,因為Z女士與被保險人已在2023年辦理離婚登記。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與Z女士已不再是夫妻關系,應當作未指定受益人處理。
【政策解讀】《保險法》第三十九條 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與其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
《保險法司法解釋(三)》第九條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經被保險人同意的,人民法院應認定指定行為無效。當事人對保險合同約定的受益人存在爭議,除投保人、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之外另有約定外,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受益人約定為"法定"或者"法定繼承人"的,以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二)受益人僅約定為身份關系,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主體的,根據保險事故發生時與被保險人的身份關系確定受益人;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為不同主體的,根據保險合同成立時與被保險人的身份關系確定受益人;
(三)受益人的約定包括姓名和身份關系,保險事故發生時身份關系發生變化的,認定為未指定受益人。
【風險提示】保單的指定受益人可在投保后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申請變更,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當受益人與被保險人的身份關系發生變化時,需及時到保險公司辦理受益人變更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