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車輛發生事故與保險公司對簿公堂的事情時有發生,而最近肥東縣法院審結的一起交通事故案件非常少見,因為原告的損傷是被自己的轎車所撞。自己的車撞傷了自己,那么保險公司要不要賠償?原告和保險公司展開了激辯。
罕見事故 自己的車上檢測線撞傷自己
2021年12月的一天下午,肥東縣男子程先生將自己的小轎車駛入合肥肥東縣撮鎮鎮一家機動車檢測公司交給工作人員沈某某送檢。
然而,讓人沒有想到的是,工作人員沈某某駕駛該車倒車時不慎將位于車后方的程先生輾軋,導致程先生受傷。
經肥東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沈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程先生無責任。
此次事故導致程先生傷得不輕,其腳部根骨和跗骨損傷,足趾骨等多處骨折。
事故發生后,程先生被送往醫院接受治療。那么此次事故究竟由哪一方進行賠償,成了大家爭論的焦點。
據了解,程先生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但是在事后的理賠過程中,保險公司拒絕理賠,認為程先生是被自己的車撞傷,這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因此拒絕為程先生辦理理賠。
無奈之下,程先生將檢車公司的工作人員沈某某、檢測公司以及保險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判令沈某某、機動車檢測公司向其支付醫藥費、護理費、營養費、誤工費、交通費等共計4.9萬余元;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對前項訴請金額予以賠償。
保險公司 受害人為投保人及被保險人 不賠
保險公司認為,其公司不應賠償任何費用。
保險公司認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中定義,交強險合同中的被保險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交強險合同,并按照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交強險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車上人員、被保險人。”
保險公司認為,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根據相關規定可知,若受害人為被保險人,則保險公司無需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
“程先生既是投保人也是被保險人,根據程先生與保險公司簽訂交強險投保單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以及相關法律規定,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因案涉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不負賠償責任。”保險公司認為,雙方在交強險投保單以及保險條款中明確約定,若受害人為被保險人,保險公司無需對被保險人進行賠付。而且保險公司已經對案涉免責條款盡到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
二審 投保人已轉化為第三人
法院認為,沈某某為機動車檢測公司員工,根據《民法典》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因此,檢測公司在保險公司應承擔的交強險賠償范圍外的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據此,該事故首先由事故車輛承保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機動車檢測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作出判決,保險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強險限額內賠償程先生3.5萬余元;機動車檢測公司賠償程先生660元。
一審判決后,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合肥中院二審認為,程先生雖作為投保人,即使是被保險人,但事故發生時,他已在車外,是其允許的駕駛員不慎駕駛車輛造成本次事故,他已轉化為第三人,因此,保險公司應該予以理賠。
合肥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宋旗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