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害人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還能索賠誤工費嗎?保險公司與受害人在案件審理時各執一詞。近日,合肥法院審理了該起案件,肥東法院一審和合肥中院二審均支持了受害人的誤工費主張。
[保險公司] 過了退休年齡還能索賠誤工費?
司機甘某貴駕駛轎車沿合肥包公大道由東向西行駛至肥東縣浮槎路口時,與周某穩騎的三輪車發生碰撞,致三輪車上人員施女士受傷、兩車受損。經交警部門認定,甘某貴承擔主要責任,周某穩承擔次要責任,施女士無責任。
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三者險。施女士治療后,經司法鑒定,其因交通事故受傷,構成十級傷殘。雙方就賠償事宜協商無果,施女士訴至肥東縣法院。
案件庭審中,被告是否要承擔施女士的誤工費成為焦點。據了解,施女士不到60歲,但已達到了法定退休年齡。保險公司認為,施女士已過法定退休年齡,且未能提供勞動合同、工資流水等證據,不能證明施女士有誤工收入,不應該存在誤工損失,所以支付的范圍不能包括施女士的誤工費損失。
[法院]有勞動能力 需賠償誤工費
肥東法院審理認為,甘某貴作為事故車輛的駕駛人,因其在本起事故中負主要責任,對其給施女士造成的損失,由保險公司依照法律規定賠償施女士。一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施女士損失共計14萬余元,其中包含有誤工費。
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合肥中院二審認為,施女士雖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依然有提供勞動獲取報酬的能力,其訴請誤工費標準也不超過法律規定,保險公司請求不支付誤工費無事實與法律依據,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據此,合肥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稱,國家法律、法規對退休年齡的規定與勞動者是否具有勞動能力不能劃等號。首先,誤工費在法律的認定上并不受年齡的限制。《民法典》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其次,誤工費在賠償的計算上也與年齡無關。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宋旗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