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民吳先生夫婦購買了一套二手房,不久后他們被一家房產中介起訴至法院,對方說他們“跳單”,向其索賠數萬元,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近日,合肥廬陽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了判決。
[中介起訴] 帶看房后他們“跳單”了
合肥某某房地產銷售有限公司(下稱中介公司)訴稱,吳先生夫婦因需要購買二手房,委托其公司提供中介服務。2022年8月,吳先生夫婦與中介公司工作人員郭某建立了微信群,根據吳先生夫婦的購房要求和標準,中介公司從大量掛售的房源中篩選出多套匹配的房屋供其參考,按照吳先生夫婦的要求與各房屋出賣人進行溝通,包括議價、查看房屋戶型、房屋是否有抵押等,并帶領吳先生夫婦實地看房。中介公司稱,在此期間,公司工作人員明確告知吳先生夫婦中介費為1%。
中介公司表示,吳先生夫婦經過比較,最終看中了廬陽區的一套房屋,公司預計成交價格為300多萬元。隨后,中介公司與賣家進行了磋商、議價,經過磋商,賣家表示有誠意可以見面聊,中介公司將上述情況反饋給了吳先生夫婦。
多日之后,中介公司發現上述房屋已經通過其他中介賣掉了,并將情況告知了吳先生夫婦,詢問他們的打算。
“然而,經過公司查證,上述房屋購買人就是吳先生夫婦,他們繞開我方公司,通過其他公司與賣家訂立了房屋買賣合同。”原告中介公司認為,吳先生夫婦的上述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嚴重損害了其公司的合法權益。
為此,中介公司將吳先生夫婦起訴至合肥廬陽區法院,要求判令吳先生夫婦支付中介服務費3萬元。
[購房者說] 有權選擇服務好價格低的中介
吳先生辯稱,他們并沒有委托原告中介公司提供中介服務,通過微信群聊天,他發現了工作人員郭某的服務質量較差,首先在尚未看房前郭某就對房屋信息并不了解;其次,郭某在賣家與其對接過程中,一直站在賣家角度反饋問題,營造出賣家較為強勢的態度,未能很好地站在買家角度想辦法解決問題,無法協助客戶還價達到客戶預期價位;另外,郭某反復提到其他小區房子,推銷其他房產,給其造成了非常不好的購房體驗。“因為原告中介公司工作人員不專業的表現,我最終沒有選擇其提供服務。”吳先生說,雖然郭某告知了中介費、貸款服務費等,但不能據此就認定雙方形成了中介服務法律關系。
吳先生還認為,案涉房屋非獨家房源,其通過公眾可以獲知的正當途徑獲得同一房源信息,有權選擇報價低、服務好的中介公司門店促成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并不構成跳單。“同一房源信息經過多個中介公司公布,買方通過上述正當途徑獲取該房源信息的,有權在多個中介公司中選擇報價低、服務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此行為不屬于跳單。本案的房源不是獨家房源,在鏈家、貝殼等平臺上均可以被公眾查到。”
吳先生表示,之所以選擇另一家中介門店簽約,是從中介服務質量和只需2萬元中介費用上來考慮的。
[法院判決] 不構成“跳單” 買方不需賠錢
廬陽區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原告中介公司和吳先生夫婦尚未簽訂書面的中介合同,但是被告向原告發出委托購買二手房的要求,原告回復視為接受,此時中介合同成立。當然,中介公司就特定房屋促成買賣雙方達成交易之前,此種關系一般為口頭委托,雙方的權利義務內容較為松散,委托人可隨時撤回委托,受托人在未完成任務時也不得請求報酬。
通常情況下,中介公司前期介紹房源、帶看的行為只是一種附屬性的行為,這也成為經營風險的一部分,其根本目的在于促成買賣雙方達成交易并收取傭金,因此,在買賣雙方未達成交易時,一般不會單獨就介紹房源或帶看的服務行為收取費用。
根據查明的事實,原告中介公司提供了一定的服務,但限于提供行情資訊、提供房源信息、實地查看房產、初步斡旋房價等,最終未能促成合同。
法院認為,如果委托人委托多個中介人從事中介活動,多個中介人為其提供交易信息或媒介服務,委托人最后選擇其中一個中介人,通過其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此時對其他中介人來說,并不構成“跳單”,因為委托人具有選擇最滿意、最合適的中介人為其提供優質服務的權利。
本案中,吳先生最終通過其他中介門店提供服務促成合同成立,且實際支付了中介費用,不構成“跳單”。廬陽區法院作出判決,駁回原告中介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合肥市民吳先生夫婦購買了一套二手房,不久后他們被一家房產中介起訴至法院,對方說他們“跳單”,向其索賠數萬元,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近日,合肥廬陽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了判決。[中介起訴]帶看房后他們“跳單”了合肥某某房地產銷售有限公司(下稱中介公司)訴稱,吳先生夫婦因需要購買二手房,委托其公司提供中介服務。2022年8月,吳先生夫婦與中介公司工作人員郭某建立了微信群,根據吳先生夫婦的購房要求和標準,中介公司從大量掛售的房源中篩選出多套匹配的房屋供其參考,按照吳先生夫婦的要求與各房屋出賣人進行溝通,包括議價、查看房屋戶型、房屋是否有抵押等,并帶領吳先生夫婦實地看房。中介公司稱,在此期間,公司工作人員明確告知吳先生夫婦中介費為1%。中介公司表示,吳先生夫婦經過比較,最終看中了廬陽區的一套房屋,公司預計成交價格為300多萬元。隨后,中介公司與賣家進行了磋商、議價,經過磋商,賣家表示有誠意可以見面聊,中介公司將上述情況反饋給了吳先生夫婦。多日之后,中介公司發現上述房屋已經通過其他中介賣掉了,并將情況告知了吳先生夫婦,詢問他們的打算。“然而,經過公司查證,上述房屋購買人就是吳先生夫婦,他們繞開我方公司,通過其他公司與賣家訂立了房屋買賣合同。”原告中介公司認為,吳先生夫婦的上述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嚴重損害了其公司的合法權益。為此,中介公司將吳先生夫婦起訴至合肥廬陽區法院,要求判令吳先生夫婦支付中介服務費3萬元。[購房者說]有權選擇服務好價格低的中介吳先生辯稱,他們并沒有委托原告中介公司提供中介服務,通過微信群聊天,他發現了工作人員郭某的服務質量較差,首先在尚未看房前郭某就對房屋信息并不了解;其次,郭某在賣家與其對接過程中,一直站在賣家角度反饋問題,營造出賣家較為強勢的態度,未能很好地站在買家角度想辦法解決問題,無法協助客戶還價達到客戶預期價位;另外,郭某反復提到其他小區房子,推銷其他房產,給其造成了非常不好的購房體驗。“因為原告中介公司工作人員不專業的表現,我最終沒有選擇其提供服務。”吳先生說,雖然郭某告知了中介費、貸款服務費等,但不能據此就認定雙方形成了中介服務法律關系。吳先生還認為,案涉房屋非獨家房源,其通過公眾可以獲知的正當途徑獲得同一房源信息,有權選擇報價低、服務好的中介公司門店促成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并不構成跳單。“同一房源信息經過多個中介公司公布,買方通過上述正當途徑獲取該房源信息的,有權在多個中介公司中選擇報價低、服務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此行為不屬于跳單。本案的房源不是獨家房源,在鏈家、貝殼等平臺上均可以被公眾查到。”吳先生表示,之所以選擇另一家中介門店簽約,是從中介服務質量和只需2萬元中介費用上來考慮的。[法院判決]不構成“跳單”買方不需賠錢廬陽區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原告中介公司和吳先生夫婦尚未簽訂書面的中介合同,但是被告向原告發出委托購買二手房的要求,原告回復視為接受,此時中介合同成立。當然,中介公司就特定房屋促成買賣雙方達成交易之前,此種關系一般為口頭委托,雙方的權利義務內容較為松散,委托人可隨時撤回委托,受托人在未完成任務時也不得請求報酬。通常情況下,中介公司前期介紹房源、帶看的行為只是一種附屬性的行為,這也成為經營風險的一部分,其根本目的在于促成買賣雙方達成交易并收取傭金,因此,在買賣雙方未達成交易時,一般不會單獨就介紹房源或帶看的服務行為收取費用。根據查明的事實,原告中介公司提供了一定的服務,但限于提供行情資訊、提供房源信息、實地查看房產、初步斡旋房價等,最終未能促成合同。法院認為,如果委托人委托多個中介人從事中介活動,多個中介人為其提供交易信息或媒介服務,委托人最后選擇其中一個中介人,通過其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此時對其他中介人來說,并不構成“跳單”,因為委托人具有選擇最滿意、最合適的中介人為其提供優質服務的權利。本案中,吳先生最終通過其他中介門店提供服務促成合同成立,且實際支付了中介費用,不構成“跳單”。廬陽區法院作出判決,駁回原告中介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目前,該判決已生效。(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張劍文中人物均為化名)